中新经纬2月1日电 国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中山保温护角专用胶,国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其中明确6种特定情形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国税务总局表示,制发《公告》旨在确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根据《公告》,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中山保温护角专用胶,适用10号公告条规定的以个月为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次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次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中山保温护角专用胶,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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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PVC管道管件粘结胶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10号公告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个月为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个季度为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公告》还明确中山保温护角专用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税并开具增值税用发票。(中新经纬APP)
